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3-29
实施时间: 2005-3-2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政处罚工作,经研究,现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保监局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保监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保监局按规定将保险中介行政处罚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批之前,应依照相关法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及应要求组织听证。保监局在上报审批材料中应附有下列材料之一:
  (一)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附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但以不按时参加听证等形式事实上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不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附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送达的证明材料;
  (四)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附有听证笔录。
  三、保监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保监会中介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05年3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2/6/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征管法》实施后有关行政处罚和 京国税发[2001] 2001/5/2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6/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24/5/23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 闽市监规[2022] 2022/6/30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务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的通 绍市国税法[200 2005/4/2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权 2014/6/9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 湘工商企字[201 2014/12/30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 济人社发[2016] 2016/2/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 津财规[2023]14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