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3]1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3-2-4
实施时间: 2023-2-4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建设、治理的基本依据,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严格执行,强化底线约束。到2035年,示范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6.6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6.5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43.32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47.6平方公里以内;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先行启动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4.7平方公里以内。
  三、《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保护传承文化与自然价值,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托,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重点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在《规划》的指导下,高水平推进示范区建设。要严守《规划》确定的“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底线,聚焦生态绿色一体化,把生态保护好,不搞大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防止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严禁违规兴建政府性楼堂馆所。
  五、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加快建立《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守住《规划》目标,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2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 国函[2023]79号 2023/8/17
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9]99号 2019/10/2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 沪税发[2020]89 2020/10/9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沪府规[2022]9号 2022/9/1
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36号 2024/9/14
关于《福建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31号 2023/11/19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沪国资委产权[2 2022/12/2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 沪市监消保[202 2023/12/25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1 201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