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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证监局关于2022年年审业务报送要求的监管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2-3
实施时间: 2023-2-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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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会计部函〔2020〕424号)就业务信息报送进行规范。现就年报审计业务的信息报送工作提示如下,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成相关工作。
  1.客户勾选。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在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中完成客户勾选工作。1月10日后承接的新客户应在承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客户勾选工作。对不承接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客户,应及时取消勾选,前后任会计师应就客户勾选做好沟通衔接。
  2.业务承接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或实际从事该证券服务业务之日(孰早)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业务承接情况表。
  3.业务完成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应当在出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业务完成情况表;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应当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其他证券服务业务一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月业务完成情况表。
  4.实质性参与证券服务业务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虽未承接相关主体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但可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上述要求完成客户勾选、业务承接报送和业务完成报送。客户勾选时,客户名称选择上市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名称,业务类型选择“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实质性)”。
  5.监管沟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信息报送需要打回的,请填写打回信息表发至各证监局备案联系人邮箱,邮箱信息可通过备案系统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有新增或修改客户需求的,请填写新增或修改客户表发至会计部备案邮箱(kjypg@csrc.gov.cn),并及时与会计部系统维护人员联系。北京证监局备案联系人电话为88086279,电子邮箱为wanghaoz@csrc.gov.cn。
  我局将在年报审计监管期间,持续关注业务信息报送情况,并对业务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确保业务信息报送质量。

相关附件:
2023年第2期(总第51期)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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