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2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1-18
实施时间: 2023-1-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2022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合理安排部门财务报告的布置、编制、审核、报送等环节的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二)狠抓基础管理,做好数据衔接。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规范账务处理,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扎实做好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全面清理历史债权债务,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优化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 
  (三)注重分析利用,实现数据价值。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探索完善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通过分析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完善系统建设,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系统技术标准和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地方整合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系统整合,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编报,加强数据报送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应使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财务报告。系统操作培训、使用等事宜另行通知。 
  二、着力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准确界定编制主体范围。认真梳理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对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确定所属关系,准确把握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二)认真落实对账抵销要求。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组织做好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中央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开展部门与财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及核对,对存在的差异要准确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三)压紧压实编制审核责任。部门单位作为报告编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优化编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细化审核内容,杜绝基础性错误,及时纠正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按要求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23年4月底前完成部门间对账,于2023年5月底前将2022年度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应当以正式文件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二)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23年5月底前将本部门编制工作总结纸质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zfcwbgc@mof.gov.cn)。工作总结应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做法、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各地区根据本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部署,自行决定本地部门财务报告报送要求。 
  (四)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22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010-6855237468552039。 
  附件: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 
  财  政  部 
  2023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 浙政办发[2015] 2015/12/4
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2]7号 2022/1/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 冀政办字[2015] 2015/1/23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 财库[2019]57号 2020/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 杭政办函[2016] 2016/3/15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 财办库[2021]18 2021/10/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 沪财库[2023]10 2023/2/10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 财库[2018]29号 2018/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公开责任清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 201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