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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23]263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2-1
实施时间: 2023-2-1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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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工作,确保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所接收中国证监会沪市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主板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本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保持一致。主板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
  二、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主板在审企业,本所对其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本所对其的审核顺序,本所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主板在审企业未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本所基于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在审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开展审核工作。主板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
  (二)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本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在初审会意见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四)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自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
  (五)主板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四、处于中止状态的主板在审企业,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向本所提交申请并被受理,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本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中止情形已消除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
  五、主板在审企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如需)的时限要求,延长至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的时间。
  六、本所在受理环节,要求主板首发在审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主板并购重组在审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应在9个月有效期内。
  七、本所正常推进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在本所审核中的科创板企业,应当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实施的注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更新申请文件,于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更新版申请文件可在下一次提交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予以提交。
  八、发行人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出具相关文件。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严格依规予以惩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准备。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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