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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采[2022]3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15
实施时间: 2022-12-1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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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第三方平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建设,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线了金融服务板块,实现了与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简称中征平台)对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简称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网,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商业银行(简称银行)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含中征平台、中企云链平台等,下同)、担保机构向银行申请融资(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银行根据供应商信用和政府采购信誉,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贷款,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决定在全省推广,试行期限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搭建平台,支持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平台等接入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板块,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并加强对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平台及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不参与具体融资活动。
  (二)银企自愿,风险共担。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融资并自主选择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平台,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平台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各方应做好风险防控并自行承担风险;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
  (三)统一平台,分级实施。各级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平台和供应商统一通过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板块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本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融资流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自主选择银行,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担保机构选择银行开展融资,在线提出融资申请,具体融资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融资审核。银行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开展融资信息审查,包括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基础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查询授权书等,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预授信。
  (三)账户管理。供应商获得银行预授信后,应在该银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协议)并约定唯一的银行收款账户,并由采购人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网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协议)备案。供应商与银行签订融资合同,明确融资额度、利率、还款期限、与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协议)收款账户一致的回款账户信息,以及其他违约责任等。
  (四)发放贷款。发放贷款银行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提供的政府采购备案合同与融资合同的信息进行比对,确保政府采购备案合同收款账户与发放贷款银行回款账户一致后,根据融资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收款账户、银行发放贷款的回款账户进行锁定,供应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向采购人和发放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备案。
  (五)归还贷款。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后,须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融资合同约定的银行回款账户),发放贷款银行按融资合同约定,从供应商收款账户中收回贷款本息。
  三、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板块建设和维护工作,并公开接口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为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平台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指导;加强对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平台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情况纳入各市(地)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擂台赛评比范围。
  (二)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协作,对银行通过中征平台开展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各银行在中征平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做好中征平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各发放贷款银行负责为具有融资意向的供应商提供无担保、无抵押、无附加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融资产品;有意向在中征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银行,在开展业务前应向同级人民银行报备,不通过中征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银行、担保机构等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详见附件3),自行接入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板块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小微企业,应降低融资授信门槛,提高优惠幅度,允许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担保机构应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引导银行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提高授信审批通过率;对在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资格。
  (四)采购人。采购人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合同信息,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在满足履约验收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在履约验收后15个日内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收款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采购人不配合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平台和供应商开展融资服务、不按时签订采购合同、未按规定公告采购合同或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供应商。供应商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融资申请材料。与银行签订融资合同后,应保持政府采购合同收款账户与融资合同回款账户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融资合同回款账户;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并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融资的,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启动资产保全程序,并按融资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财政部门应视情节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失信记录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不得以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名义向供应商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增值服务涉及收费的,须提前说明收费政策依据、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标准评估依据等,因收费引发供应商投诉举报,且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李爽,13946048602;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纵德州,0451-82271214;博思数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宇,13352500386。
  附件:
  1.黑龙江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流程
  2.中征线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融资业务流程
  3.备案所需材料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黑龙江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流程.pdf    
附件2中征线上“政采贷”融资业务流程.doc    
附件3金融机构(含第三方平台)所需备案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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