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1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9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21年7月1日

  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首善标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健全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改革方式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其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北京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在全市范围内施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施行。
  二、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
  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等许可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审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许可事项,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
  对“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许可事项,在全市范围内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许可事项,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由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实行告知承诺
  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许可事项,在全市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许可事项,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精简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
  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许可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以及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各主管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举措,持续优化审批服务,不断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增强获得感。
  三、坚持首善标准落实改革要求
  (一)精益求精做实“规定动作”
  坚持首善标准,分类施策,深入推动改革。对于中央提出的改革要求,要不折不扣坚决落实到位。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对口部委,清晰改革内容,高标准做好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调整并对外公示服务内容等工作,同时逐项制定具体细化的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对标先进做优“自选动作”
  坚持对标先进,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动本领域事项进一步深化改革。在扎实做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进“四扇门”的分类改革要求,按照“提档”优化和本“门”优化的“双优化”原则,做优“自选动作”。对于可“提档”优化进入前“门”的事项,主管部门要提出更优改革方式和改革举措。特别是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深入研究,大力推动“提档”纳入告知承诺范围。对于暂不能“提档”优化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做优做强本“门”改革举措。
  (三)同步深化地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
  对于本市设定的事项,条件成熟的,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修改相关法规,逐步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对于暂时无法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双优化”原则,持续深化改革,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四、强化改革系统性与协同性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全覆盖要求,本市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明确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各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等内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主管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协同联动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服务。经营范围登记是企业确认其主要经营活动项目、对外公示所营业务信息的法定途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通过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许可审批信息及时推送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应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
  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便捷、高效的特点,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应用,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商业活动等领域拓展应用,对于通过在线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确认市场主体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身份证明材料。推广电子证照运用,推进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改革事项监管责任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以“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原则,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监管机制,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的问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按照相关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强化改革事项监管效能
  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推动风险监管,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的实施全覆盖重点监管,一般行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化信用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进一步精简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涉企现场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
  (三)细化改革事项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探索加强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各项举措,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六、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审改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涉及改革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市商务局(市“两区”办)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配套管理措施,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调整并对外公示服务内容,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好本区改革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做好督导考核。
  (二)加强法治保障
  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总结评估改革落地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严肃问责。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4.北京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相关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docx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docx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docx    
4.北京市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 赣府发[2021]14 2021/6/29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 云税发[2022]7号 2022/1/15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 京财会[2021]17 2021/8/26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财政系统“证照分离”改 冀财会[2021]44 2021/7/3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 京市监发[2020] 2020/7/25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助 渝财规[2023]1号 2023/1/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 云政办发[2022] 2022/10/19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发展壮大市 黑工商发[2013] 2013/9/12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等6部门关 济行审发[2022] 2022/5/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渝府发[2017]44 201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