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1-9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0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桂政发[2019]21 2019/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 沪财税[2014]7号 2014/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 津政规[2023]2号 2023/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 湘政发[2019]7号 2018/10/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 沪财发[2017]1号 2017/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 沪地税所二[200 2005/1/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严重 丽地税政[2009] 2009/1/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云财税[2019]31 2019/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 陕政字[2020]5号 2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