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5]2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3-10
实施时间: 2005-3-10
失效时间: 2009-1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现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保证金。
  1、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具备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包括任何形式受聘为其工作的人)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功能。
  2、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二、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保持该项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五年三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9]128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2-7
实施时间:2009-1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 保监发[2012]3号 2012/1/9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保监发[2003]2号 2003/1/6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 2001/9/10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5/1/1
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 保监发[2011]53 2012/1/1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超出代理业务范围经营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 2007/7/5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 2010/3/30
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1] 2011/9/2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