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税社益企”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6-27
实施时间: 2019-6-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9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试点区税务局、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战略合作协议》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税社”一起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格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决定,开展“税社益企”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单位为由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推荐的20家会员覆盖面广、行业代表性强、服务功能完善、自律管理规范、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明显,具有较强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由深圳市税务局组织的12家试点区税务局,具体名单及对接关系见附件。
  二、试点内容
  (一)有针对性地提供优惠政策辅导
  试点区税务局要为所对接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享尽享,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应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试点区税务局反馈,促进完善制度、优化流程。
  (二)常态化开展税收政策培训
  试点区税务局要根据所对接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的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税收政策宣传的及时性和确定性,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不仅要积极动员、组织会员企业参会参训,同时也要增强自身税收业务能力建设,加强行业防控税收风险的能力,提升行业纳税遵从意识。
  (三)配合开展联动宣传
  试点区税务局通过开专场、派师资讲课等方式,将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政策在行业内进行广泛宣传,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渠道和平台作用,主动组织内部培训、内部宣传,提升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让行业内的企业受惠受益,促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四)完善意见听取研究采纳反馈机制
  试点区税务局在出台重要的管理和服务制度过程中,要听取所对接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充分保障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认真收集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关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对深圳税收工作的建议。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应积极配合试点区税务局开展意见建议收集工作,真实传递行业的声音,充分贡献行业的智慧。
  (五)推动纳税服务精准化
  试点区税务局负责建立健全与所对接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直接联系机制,联合开展行业纳税服务需求座谈调研,针对行业商业模式、业务特点、企业需求,梳理行业税收政策规定,制定分行业税政指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产品。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与试点区税务局的合作协作,为推进行业税收实务标准化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促进办税便捷化
  试点区税务局可根据所对接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的数量,按一定比例给予办税直通卡,便捷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员企业办理税收业务,同时建立税收问题快速响应机制,提升纳税服务的时效性,让纳税人办税体验更良好、办事更便捷。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应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办税直通卡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在反馈行业税收问题时,对于共性问题要进行归纳,对于个性问题要进行初审和分类,要将问题的答复结果快速反馈给会员企业。
  (七)联合开展税收公益活动
  试点区税务局和所对接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要共同开展税收公益服务,协作开展“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等志愿活动。试点区税务局要提供标准化培训、统一志愿服务标识等,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配合并组织会员企业组建一支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共同推进社会服务,加强基层治理。
  (八)推动党建联学联建
  试点区税务局要加强与所对接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建标准化联学联建,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政治学习融合、组织生活融合、活动阵地融合、党员培养融合、服务群众融合、促进发展融合、社会共治融合,构建以党建为核心的税收共治新模式。
  (九)促进完善社会组织评价体系
  试点区税务局要做好试点工作的过程管理,定期向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汇报试点工作情况。对于积极参与税收共治的社会组织,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在年审、评级和表彰等方面给予加分和优先考虑,提升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应把握发展新机遇,依托试点平台和合作优势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建设。对于不支持不配合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将由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共同取消试点资格,并在社会组织评价考核中予以纪录,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价体系建设。
  (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试点区税务局要发挥信息化优势,加强对所对接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员企业纳税信用联动管理,建立与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动将纳税信用列为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应遵规守纪、守信经营,服务会员企业诚信发展,共同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认识,注重实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渠道作用和行业集聚优势,有助于推动纳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纳税服务精准化水平,对于实现纳税服务从“零售”向“批发”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区税务局、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各试点单位)要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做好规划部署,加强统筹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落地生效。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善于提炼创新亮点,及时向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试点工作成果。
  (二)加强协作、确保长效。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议事和沟通协商机制,统筹做好上下衔接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试点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创新探索富有成效的方式方法,夯实试点工作基础。
  (三)积极宣传、扩大成效。各试点单位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渠道和形式,及时报道宣传工作情况,提升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关注度和认可度,促进社会纳税遵从提升,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附件:“税社益企”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附件:“税社益企”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名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京政办发[2020] 2020/12/30
关于印发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2] 2022/10/8
关于“我为税收营商环境献一计”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 2021/6/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 豫政办[2020]44 2020/12/3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 2023/9/8
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 署岸发[2021]85 2021/8/2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 鄂政办发[2020] 2020/12/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 冀政办字[2022] 2022/11/2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皖政办[2020]13 2020/9/30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昆政发[2021]26 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