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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0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7
实施时间: 2005-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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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河南、甘肃、湖南、陕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请求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兵财[2004]63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4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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