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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林业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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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2〕53号)的要求,现将重庆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用地申请,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缴费人向森林植被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缴费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作为缴费凭据。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已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入库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市林业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缴费人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属地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关于申报缴纳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自2023年1月1日起,缴费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关于申报渠道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缴费人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申报渠道和缴费凭据。
  (五)关于欠费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费人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部门。
  (六)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缴费人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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