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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税发[2022]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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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实行属地管理。上述两项收入均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缴纳义务人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等文书,税务部门据此征收。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减免及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为1030222,省级审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100%;直管市、林区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20%、县级80%;其他县(市、区)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20%、市(州)级10%、县(市、区)级70%。
  五、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六、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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