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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税发[2022]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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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现就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各地税务、林草部门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收资料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历史欠费情况等。林草部门制作交接目录清单,详细列明交接资料内容。交接目录清单经税务、林草部门签字确认。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的征管档案由原征收单位按规定保管。
  三、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林草部门在项目初审时填写《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见附件1),跨县项目由法定审核审批林草部门填写;《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见附件2)由法定审核审批林草部门填写。林草部门应当在审查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将费源信息表及其相关征收信息传递给对应的税务部门,费源信息表内容发生变更的也依此传递。
  四、两项政府非税收入所涉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缴纳并开具票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代理人基本情况,缴费项目名称,缴费金额,所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等内容。
  五、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税务部门确定征收机关。
  六、税务部门根据林草部门传递的费源信息表和缴费人的申报信息征收费款,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林草部门凭缴费人的非税收入票据,办理所涉行政许可的初审转报及审核审批手续。
  七、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八、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划转前原执收(监缴)单位征缴的费款需要退库的,由原执收(监缴)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九、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草部门。
  附件:
  1.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doc
  2.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2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1.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doc    
2.森林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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