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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证公告[2022]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2-13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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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规范停复牌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申请流程
  1.1正常申请
  1.1.1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停牌、复牌、变更停牌事项或延期复牌业务,应当在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准备下列文件:
  (一)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章的《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1)、《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2)、《变更停牌事项申请表》(附表3)或《延期复牌申请表》(附表4);
  (二)拟披露的停牌公告、复牌公告、停牌事项变更公告或延期复牌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上市公司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停复牌公告类别,于交易日的8:30-16:30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申请文件,并确认停复牌事项、起止时间等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
  1.1.3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请实施停牌、复牌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反馈停复牌操作结果,上市公司应于生效日8:45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1.1.4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紧急申请
  1.2.1上市公司不能申请其股票于当日复牌。公司未能在T-1日(T日为停牌生效日)16:30前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确需T日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段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按照1.1.1条准备相关文件,于T日7:30-8:30或9:30-12:30通过业务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并于9:05或12:50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2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申请盘中紧急停牌。确需盘中停牌的,经本所同意后,将本指南要求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根据本所要求线下办理。
  2.停牌
  2.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需要停牌一个交易日(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T-1日(T日为停牌生效日)向本所提交停牌申请及停牌一个交易日的公告,股票停牌一个交易日后自动复牌。
  2.2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T-1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预计复牌日期。
  2.3上市公司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的,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当日申请公司股票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2.4上市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至第五节规定的停牌情形时,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在T-1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出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七节规定的停牌情形时,在不晚于T-1日向本所提出申请。
  2.5上市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停牌情形,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及时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
  3.变更停牌事项
  3.1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停牌事项发生变化、新增停牌事项或减少停牌事项的,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本所提出申请。
  4.延期复牌
  4.1上市公司无法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完成相关事项筹划,如符合《上市规则》中继续停牌条件的,可以在不晚于T-2日(T日为原预计复牌日期)按照本指南规定向本所申请股票延期复牌,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5.复牌
  5.1上市公司股票所有停牌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按照本指南规定,在不晚于T-1日(T日为复牌生效日)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有)。
  5.2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应当在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方案重大调整情况公告或终止筹划重组事项公告后,申请股票于披露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内复牌。
  5.3上市公司因筹划其他重大事项停牌的,如完成事项筹划或终止筹划的,应当申请股票于上述事实发生后的次两个交易日内复牌;如停牌期限届满且不符合继续停牌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股票于原定预计复牌日期复牌。
  5.4上市公司因申请转板停牌的,应当在收到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审核决定等文书后,申请股票于收到上述文件的次两个交易日内复牌。
  5.5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停牌情形消除后,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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