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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医保发[2022]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28
实施时间: 2022-12-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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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研究决定,统一将我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凡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各市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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