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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援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15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税发[20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2-3
实施时间: 2021-2-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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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渡过难关,为全省各行业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全方位打赢阻击战提供税务力量、税务支持和税务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立足本职,结合全省实际,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支援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15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支援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发展15条措施

  一、以贴心政策开路,全力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1.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企业所得税政策。
  4.全面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可在10年内弥补,全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
  5.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全面落实好个人有关疫情防控公益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倾情倾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二、以优质服务护航,全力构建安全便捷办税缴费环境
  8.全力引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设备办税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缴费。特别是在缴费服务方面,大力推行缴费人通过社保费缴费客户端办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通过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的“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办理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
  9.全面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发票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业务,提供文书电子送达业务。
  10.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发挥网上办税优势,实现外贸出口企业受理、审批、退税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出口退税申报渠道畅通无阻,退税时间进一步压缩。
  三、以务实举措添力,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1.对受疫情影响,因办税服务厅关闭无法现场办税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通告,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12.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企业可以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13.在疫情期间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不予征收定额税款。
  14.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核时限,并第一时间联系人民银行及国库优先为相关纳税人办理退税。
  15.对我省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在疫情风险等级解除前,暂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对省发改委2020年发布的“吉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中列明的企业,暂不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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