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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2-14
实施时间: 2022-12-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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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情形
  本公告所述“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主要指因系统原因造成的重复划款、多划款情形。针对此类情形需要退库的,均由缴费人向费款入库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部门”)申请退库。税务部门受理后,针对不同费种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
  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规定为缴费人直接办理退库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1.我市各级规划资源部门核定费款的情况
  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规定对缴费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分别函询财政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意见。经上述部门函复同意后,税务部门按照“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程序规定,继续为缴费人办理后续退库手续。相关函复资料统一纳入退税资料归档。
  税务部门按照“谁核定费款、谁审批退库”原则确定需函询的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入库级次确定需分别函询的财政部门,由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函复意见,其中涉及中央级和市级收入的,需函询市级财政部门;涉及区级收入的,需函询对应区级财政部门。
  2.自然资源部本级核定费款的情况
  税务部门受理并将有关情况报请市税务局备案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为缴费人办理退库手续。
  二、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
  除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外的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缴费人应向费款核定部门申请退库,由费款核定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规定为其办理退库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项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8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均采用“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款、税务部门照单征收”模式。为进一步规范上述项目退库流程、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提升资金退库效率,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调整内容
  本次公告对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8个核定征收类非税收入项目退库程序进行进一步明确: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均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费款核定部门申请办理。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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