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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1]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4-13
实施时间: 2021-4-2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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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我省设立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现将划转征收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20日起,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由交通运输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在公路上实际发生的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路权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认定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政策制定。
  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划转前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缴、清理欠费及退费等相关征管工作继续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历史征管数据和资料整理,并妥善保管,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准确提供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摸清公路路产赔(补)偿费近三年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缴费人数量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六、划转后,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缴费认定结果和相应文书作为税务部门的征收依据。缴费人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认定的费额和规定的期限,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协办申报、网上自主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等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收款后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
  七、划转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即出具缴费认定结果和相应文书的交通运输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八、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申报征收和会统核算工作。
  九、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99”,预算科目名称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级次为市100%或县100%,收款国库为交通运输部门所在地国库。
  十、划转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电子税务局、辽宁移动办税APP、办税服务厅为载体,提供“交通运输部门协办申报、网上自主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多种申报方式,“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积极推动全省通办、同城通办、一站式服务、一窗通办,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十三、2021年4月15日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完成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
  十四、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交通运输部门协办申报操作手册
  2.缴费人网上自主申报操作手册
  3.办税服务厅征管业务操作手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运输厅
  2021年4月13日

相关附件:
1.交通运输部门协办申报操作手册.pdf    
2.缴费人网上自主申报操作手册.pdf    
3.办税服务厅征管业务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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