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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办[2022]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5-13
实施时间: 2022-5-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9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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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税务局,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为落实部分行业纾困政策,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现就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4月份单位缴纳部分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一)缓缴申请受理。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在沈阳市参保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提出申请。企业可通过受理部门网上办事大厅或线下办事窗口提出缓缴申请,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
  (二)缓缴信息传递。缓缴企业在沈阳市参保的,由税务部门按日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将缓缴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保障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四、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可以申请单位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受理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与相关部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相关部门登记的行业分类为准。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待遇享受。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简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做好线上、线下结合,保证经办力量,确保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健全内控机制,不得自行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切实防范风险。各市落实情况按季度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
  2.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xlsx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相关附件:
1.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    
2.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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