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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税发[2022]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9-6
实施时间: 2022-9-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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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决定从2022年9月1日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参保单位申报2022年在本单位有缴费记录职工的缴费工资收入。
  二、申报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申报办法
  2022年申报缴费工作具体办法是:参保单位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的“缴费申报管理—在职批量年缴费工资申报”模块下载,并按要求填写《____在职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完成后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的申报管理模块导入,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根据下载表格中的人员信息进行申报,对表中人员信息有异议的,可联系社保经办机构。
  (二)2021年缴费基数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9月,未进行缴费工资申报的单位,从2022年10月开始将不能办理月缴费申报等业务。
  (三)缴费工资保留到分。
  (四)根据2021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后,社保经办机构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封顶保底处理,参保单位按照新基数进行缴费,并对2022年1月起的缴费差额进行补收。
  (五)2021年调整的基本工资纳入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五、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准确申报、依职权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不得推诿、敷衍,确保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按时完成。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法》责令整改。
  省税务局联系人:赵弋萱 024-81180159。
  省人社厅联系人:刘继福 024-22837512。
  附件:缴费基数范围.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6日

相关附件:
缴费基数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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