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9]7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9-5-30
实施时间: 2019-5-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2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8户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了审核,认为乌审旗红十字会和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2家(附件1)群众团体符合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另外,对2016年至今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7家群众团体进行了审查。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等6家群众团体符合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土默特左旗红十字会2015-2017年公益性支出占全部捐赠收入的比例不足70%,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现将审核确认的2018年度(指税款所属期)及以前年度继续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加强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后续管理。如发现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核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1: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附件2:2018年以前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继续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附件1: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乌审旗红十字会
  2.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
  2018年以前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继续有效)
  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2.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
  3.包头市红十字会
  4.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
  5.伊金霍洛旗红十字会
  6.准格尔旗红十字会

  附件2:2018年以前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继续有效)

  1.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2.呼和浩特市红十字会
  3.包头市红十字会
  4.鄂尔多斯市红十字会
  5.伊金霍洛旗红十字会
  6.准格尔旗红十字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 穗财法[2010]50 2010/5/10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2021/5/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1/5/26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 豫财税政[2010] 2010/10/25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 渝财公告[2022] 2022/12/31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浙财税政[2017] 2017/8/28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41号 2015/12/3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 皖财税法[2024] 2024/1/1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 吉财税[2010]96 2010/12/3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闽财税[2017]49 201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