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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常发[2019]4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19-8-8
实施时间: 2019-9-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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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贯彻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相关附件:
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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