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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19]1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3-18
实施时间: 2019-3-1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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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现将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汇算清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延长征期的通告》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开展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相关信息系统将同步停机,会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因此,特将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由2019年3月31日延长至2019年4月4日。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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