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5-17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0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以及《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内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豫财税[2024]4号 2024/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优 沪国税函[2016] 2016/7/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问题的通 金市地税政[200 2000/10/14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长地税发[2012] 2012/5/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卡尔迈耶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享受 苏国税函[2004] 2004/3/1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渝地税发[2001] 2001/12/11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公布天 津财税政[2023] 2023/12/2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 渝地税发[2001] 2001/3/15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 黔国税函[2015] 2015/4/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林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鄂地税发[2007] 200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