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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工信科电字[2021]47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27
实施时间: 2022-1-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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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2021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富有特色、具有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健全、创新业绩显著、信用状况良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和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形成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关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级海关办事处是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六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申报时间及有关事宜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独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拥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技术积累丰富,重视前沿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10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5亿元);
  (三)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700万元(或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人员数不低于4人);重视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企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实训基地,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五)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200万元);
  (六)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法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
  (七)企业重视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执行先进标准,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和品牌价值;
  (八)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独立设置运行(可整合其他创新平台资源),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八条 企业获得以下荣誉之一即可不受第七条第(二)至第(七)款限制: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二)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三)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和获奖项目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四)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五)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承建单位(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六)已经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
  (七)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收录到失信信息(在申请受理、认定评审等工作期间)。
  第十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满足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且依据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自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其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认定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包括:《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附件2)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附件3,自评打分加盖企业公章)。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同级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推荐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海关办事处书面意见)。推荐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对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审,提出通过初评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四)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对通过初评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第九条第一、二款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初评结果和核查意见,提出参加现场考察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结果。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通过答辩等方式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统筹平衡,择优确定拟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授牌。
  第十二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推荐子公司技术中心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自查、考评相结合的运行评价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考评,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参与考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对自查结果负责,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也需要参与自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另行下发年度自查通知。
  第十四条 自查程序:
  (一)情况采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自查材料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查材料包括:《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附件3,自查打分加盖企业公章)。
  (二)情况核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情况分析。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审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自查分数。
  (四)情况报送。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自查分数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4)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
  (一)印发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考评年度发布考评工作通知。
  (二)情况采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考评工作通知要求将考评材料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考评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附件2)、《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附件3,自评打分加盖企业公章)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5)及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情况初审。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考评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考评工作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初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考评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四)考核评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对上报考评材料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得出考评结果,并形成考评报告。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考评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考评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向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考评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营造良好创新生态,鼓励形成“尊重人才、尊重创新、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展相关培训;
  (四)及时梳理汇总提交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
  (五)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表》(附件6)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对于自查分数低于6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给予警告,并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提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自查分数连续两年低于60分;
  (二)考评不合格;
  (三)逾期未上报运行评价相关材料;
  (四)企业在申请认定、运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
  (六)拒不履行第十六条规定义务;
  (七)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依法终止、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变更文件、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重组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申报新一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将有关情况与推荐报告一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对撤销和调整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联合行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称号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在发文公布15日内予以摘牌。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请认定、运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瞒报谎报重大事件或地方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除撤销已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外,暂停其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认定工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共同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推荐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奖补政策,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
  第三十二条 对被撤销称号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停止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评对象任何费用,并严格保守申报、考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的,商有关部门取消资质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运行评价材料和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同意后可视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经信科电字〔2018〕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2:《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
  附件3:《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
  附件4:《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汇总表》
  附件5:《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件6:《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表》

相关附件:
附件1:《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x    
附件2:《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docx    
附件3:《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docx    
附件4:《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5:《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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