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拓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22]9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11-12
实施时间: 2022-11-1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0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拓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关于拓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精神,拓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就近办的需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办理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14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3年6月底前,实现3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3年底前,实现3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在此基础上,围绕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需求,深化“全程网办”、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和优化“多地联办”等形式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不断拓展“跨省通办”覆盖面,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规范“跨省通办”服务标准。
  1.规范“跨省通办”服务事项。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新增“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实现全省统一。建立健全省级和地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2.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跨省通办”事项服务部门要按照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类型分别明确业务审批或服务模式,进一步细化和统一申请表单通用格式、申请材料文本标准等。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完善“跨省通办”窗口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收件受理、原件核验、办件转办、业务流转、结果送达等操作流程,编写审查要点、操作手册,建立常见问题解答知识库,提供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3.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工作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通过收件标准查询、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辅助方式,同步提供具体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络功能,畅通点对点联络渠道,提高协同办理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4.优化流程环节。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同时综合运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信用审批等多种形式,推动“跨省通办”事项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二)优化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
  5.提升“跨省通办”窗口服务。实现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窗口全覆盖,一个窗口综合收件,实现“一窗受理”。为企业提供“跨省通办”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帮办代办等服务,根据授权开展异地收件、原件核验、结果转送等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完善邮政寄递收件设施和管理机制,畅通“跨省通办”物流和支付渠道,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事项办理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6.统一网上办事入口。充分发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不断优化完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通过统一入口实现“一端受理”,展示通办事项、特色服务、配套政策等,精准推送“跨省通办”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7.拓展深化“全省通办”。逐步扩大“全省通办”范围,围绕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保、民政、市场监管、司法公正、职业资格等重点领域,各部门编制“全省通办”事项清单开展事项认领及标准化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办理频次高、与企业和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进实现“全省通办”,并将成果进一步应用在“跨省通办”服务事项中。(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8.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围绕黄河流域重大战略、兰西城市群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对口支援和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求,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各地区采用“点对点”签订合作协议的,要加强业务统筹,科学合理新增区域通办事项,避免层层签订协议、合作流于形式、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畅通线上线下办事渠道,同步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推进“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确保线上能办的线下也能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三)强化“跨省通办”服务支撑。
  10.强化统一身份认证对接。“跨省通办”事项涉及的自建业务办理系统要与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已实施的相关标准全面对接融合,实现企业和群众在“跨省通办”专区办事“单点登录、全网漫游、无感切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11.加强业务系统深度对接。各相关部门加快对涉及“跨省通办”事项网上办理的适应性改造,以接口方式接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到“应接必接”,推动自建业务办理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深化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从“线下办”转变为“网上办”,采用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推动申报材料、证照、批文、报告、证明等办理材料电子化和网上流转,提供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建立健全网上预审机制,推广“网上申请、网上审批、邮递送达”工作模式。无自建业务办理系统的部门“跨省通办”事项和高频事项应使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流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推动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围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清单,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加快电子证照归集共享应用,在办理户籍迁移、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异地就医报销时,实现电子证照签发以及跨地区、跨层级共享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前)
  14.推进电子印章、电子文件应用。推进“跨省通办”过程中电子印章、电子文件应用,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合同、申请文书等各类电子文档合法有效,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进社保参保、公积金缴存等“跨省通办”事项高频使用证明的电子化,推进跨区域共享互认、在线核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5.增强数据共享支撑。充分发挥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强化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共享枢纽功能,进一步加强数据交换共享,提高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时效性,满足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等重点领域以及人口、法人、地名、教育、婚姻、生育、住房、信用等普遍性数据需求。(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跨省通办”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抓好具体实施工作。“跨省通办”事项服务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沟通对接,切实做好业务梳理、系统对接、事项办理和对基层的指导督促等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跨省通办”任务。各地区要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层级的“跨省通办”事项可办、易办、好办,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技术支撑,做好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抓紧推动有关工作措施迅速落地见效。对工作推进过程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加大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等及时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企业和群众在各个层级办事时充分知晓和享受到“跨省通办”带来的便利。
  附件: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一件事一次办”打造 甘政办发[2022] 2022/11/10
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8]27号 2018/7/25
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 国办发[2022]12 2022/4/2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 内财库[2021]37 2021/4/1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 云政办发[2018] 2018/9/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 桂政办发[2018] 2018/11/25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2]5号 2022/2/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辽政办发[2016] 2016/5/8
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 冀放管服小组办 2023/7/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豫政办[2021]38 202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