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3
实施时间: 2020-3-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9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强化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的操作规范
  (一)保险机构在承保交强险时应完整、准确录入车牌号码、车辆号牌种类、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车主身份证件号码及地址信息、保险单号、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证明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信息。
  (二)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应于次月15日内,由省级分公司(或同类同级管理机构)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和车辆明细信息。
  二、车船税减免税车辆的确定
  (一)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按照车牌号码、车辆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免税车辆。
  (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确定。
  (三)属于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税人依法办理减免税后,保险机构依据减免税凭证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不征收车船税车辆的确定
  (一)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准,根据车辆类型、车辆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
  (二)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三)符合不征收车船税情形的其他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的确定
  对于未完税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按照河北省车船税征收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于提供完税凭证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当核对车辆登记地与完税凭证开具地是否为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点不一致的,不予认可,应代收车船税,并告知纳税人可依法到完税凭证开具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五、车船税退税处理
  (一)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前,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无论保单是否生效,保险机构应予办理。同时,收回原保单和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
  (二)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后,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经纳税人同意,由保险机构到缴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所退税款退至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再由保险机构转退给纳税人。
  (三)当年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新购置应予减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到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六)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再征收当年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六、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处理
  对于在年初投保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了当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当年末续保时无法提前缴纳次年车船税。保险机构提醒纳税人在次年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纳当期车船税,或在次年续保时缴纳当期车船税。
  七、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
  车船税税额由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计算,如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业务系统返回的车船税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保险机构不得打印保单。保险机构应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信息提交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工作人员核实修正。在缴纳车船税后,方可打印保单。
  八、挂车车船税的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挂车不投保交强险。挂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车船具有流动性,可在全国范围内投保和检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代收税款时存在政策把握不准、操作不规范的情况。2016年我省上线了由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联网构成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为了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制定了《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做好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保险机构操作规范、车船税减免税处理、不征车船税的处理、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处理、车船税退税处理、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确定、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挂车车船税处理规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四、车船税减免税代码
  目前,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1,三轮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2,低速载货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4,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代码为213013。今后减免税代码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如下修改: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1-12-30
实施时间:2021-12-30
 

  注释:
  条款修改。

  “五、车船税退税处理(二)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后,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由保险机构到缴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所退税款退至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再由保险机构退给纳税人。”

  修改为“ 五、车船税退税处理  (二)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后,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经纳税人同意,由保险机构到缴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所退税款退至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再由保险机构转退纳税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 2012/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2] 2012/3/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 黑地税发[2009] 2009/4/27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 湘财税[2023]15 2023/1/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丽地税政[2008] 2008/4/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 吉地税发[2011] 2012/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 内地税发[2007] 2007/1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桂地税发[2007] 2007/8/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有效期 沪府[2023]62号 2023/12/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202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