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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8-31
实施时间: 2020-10-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2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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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为何确定为5%?
  答:按照现行规定,消费税应税车辆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最低档为5%。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汽车生产企业2016-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利润率调研,目前我省大部分汽车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利润率基本在-1%到6%之间浮动。结合有关现行规定及我省汽车制造业现状,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我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为5%。我们将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汽车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利润率变化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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