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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2-21
实施时间: 2020-12-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0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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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替代,予以废止。

相关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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