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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22]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12-1
实施时间: 2022-12-1
法规类型: 会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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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我们起草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林一帆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46,010-61965186(带传真)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日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 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1.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等。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标注、分析等数据相关服务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数据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 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1.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2.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4.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企业利用此类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关于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二) 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财政部就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征意见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等情况。
  (三) 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等信息。
  2.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3.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等情况。
  4.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5.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6.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我们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党和国家战略部署,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引发经济形态的变化和数字化社会的深度变革,对数据的有效获取和运用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会计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制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有助于完善基础性制度供给,夯实数据要素相关业务的会计基础,切实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
  二是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服务相关会计实务需求。
  目前,有关各方在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同时,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日益关注,主要集中在数据交易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入账等。
  制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正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同时,也将为进一步深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积累中国经验,有助于在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研究制订等工作中更好发出中国声音。
  三是推进创新研究,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近年来,国际会计领域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改进日益关注,其中也涉及到数据资源会计问题,目前普遍认同通过加强披露来提供有用信息是短期内务实的解决路径。制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进一步细化披露、强化披露,合理反映数据要素价值,将有助于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并为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会计信息支撑,也为投资者了解企业价值、提升决策效率提供有用信息。
  二、起草过程
  截至目前,《暂行规定》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一是启动研究阶段。2022年初,我们就有关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的数据交易企业相关问题启动研究,对数据交易标的和业务模式、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规定、国际会计领域研究进展等进行系统梳理。此后,我们持续关注相关问题,跟踪了解实务发展现状和会计处理需求,在分析梳理和研究基础上形成了有关研究报告。
  二是专题调研阶段。2022年7月至8月,我们通过专题调研等方式,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数据交易场所、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校专家等全面了解我国数据资源业务现状和对会计处理的意见建议,并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对相关问题的会计处理形成初步结论,形成《暂行规定》讨论稿。
  三是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2年10月以来,我们在起草过程中继续与有关单位加强沟通交流,组织部分专家对《暂行规定》讨论稿充分讨论,跟踪数据要素市场等实务发展情况,聚焦各方反映和关注的重点问题。在汇总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包括四个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结合会计上有关资产的属性确定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此外,《暂行规定》采取了暂行规定的形式,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
  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暂行规定》明确现阶段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并按照会计上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进一步细分为“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两类,明确两类数据资源在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收入确认等环节应当遵循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模式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加强实务指导。
  三是披露要求。《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在按照相关具体准则规定进行相应披露的同时,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相关信息,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信息。
  四是附则。附则规定了《暂行规定》的施行时间和企业的衔接处理要求,要求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暂行规定》。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以及其他披露要求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或具体信息需求,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4.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附则中有关未来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5.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相关附件:
1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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