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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5-26
实施时间: 2020-5-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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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第七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八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分两级依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列名大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天津市税务局及各主管税务机关为列名大企业提供咨询辅导。
  第十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的列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是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信息管理,了解、掌握我市重点大企业组织架构、资产关联关系、税收收入变化及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等,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省税务机关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此背景下,通过制定《公告》,进一步明确我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规范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体系,提高重点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大企业纳税遵从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列名大企业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为了解、掌握一些重点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列名大企业范围。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三、如何调整列名企业
  根据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纳税服务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列名大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年初由市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具体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列名大企业名单和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名大企业的名册信息;
  (五)开展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六、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名大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辖区符合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提出入册企业调整建议,协助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审核并补充完善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三)评价本辖区的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质量,向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四)总结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七、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列入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四)其他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八、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相关附件:
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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