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的通告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通告2022年第5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22-11-25
实施时间: 2022-1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0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在上海海关试点推进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2022年12月1日起,为期3个月。
  二、试点检验模式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试点实施“100%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危险化学品属性及其危险货物包装类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分类设定检验的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三、试点范围和实施步骤
  2022年12月1日起,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申报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展至全部从上海海关所辖口岸进口的危险化学品。
  四、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鼓励企业通过“进口危险品信息备案系统”报送危险品信息,提高危险品通关效率。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
  2022年11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1/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 京政办发[2013] 2013/11/6
关于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信明电[2016] 2016/7/22
关于印发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方 国办函[2014]54 2014/6/9
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 国办发[2017]77 2017/8/2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 深经贸信息秘书 2012/5/1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 闽政办[2017]21 2017/2/17
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1] 2021/12/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长江危险化学品 川办函[2014]14 201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