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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22]16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12-1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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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财会〔2022〕34号)精神,更好地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有效扩大投保覆盖面,整体提升行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暂行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12月1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风险意识,提升行业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财会〔2022〕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依法在浙江省设立(含从省外迁入)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是指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行业实际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经公开邀约、组织遴选保险公司,与若干家入围保险公司签订全省行业集中投保差异化框架协议,由事务所在自愿参保前提下,自主选择一家入围保险公司签订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省行业实行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
  第五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执业质量与风险管理能力。参加全省行业集中投保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
  (二) 坚持“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已结合事务所及业务实际,制定实施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 遵守省注协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六条  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后,依法独立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法律程序。
  第七条  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财务处理,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统一管理
  第八条  省注协鼓励事务所依法依规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引导事务所自主选择已入围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对全省事务所参加集中投保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省注协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行业集中投保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全省行业集中投保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行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调查研究;制定与修改本办法和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办法;设立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组织遴选保险公司;与入围保险公司签订行业集中投保差异化框架协议;组织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受理事务所投保备案;组织相关专家为事务所提供相关法务咨询和专业服务等。
  第十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负责:遴选保险公司,复核入围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与入围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理赔条件、赔偿限额、责任免除、免赔额、追溯期、保险费率、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确定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补充条款,并与其共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差异化行业集中投保框架协议范本;为事务所提供集中投保相关咨询,并依据事务所申请对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出具专家意见,供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参考;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理赔案例等进行评估,供事务所在后续签订合同时参考等。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注协基于集中投保差异化框架协议范本,负责与入围保险公司签订集中投保差异化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和保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等。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与保险公司的入围有效期相同。
  第十二条  事务所在投保过程中,如对保险条款内容有疑义,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保险公司作出书面解释或澄清。对于在合同期内发现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上报省注协,由省注协牵头协调保险公司与事务所签订补充协议或完善后续合同条款,以持续提升集中投保统一管理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事务所履行职业责任保险理赔义务的,相关事务所应当在30日内向省注协备案与理赔有关的全部情况。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将当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合同、保单、保费票据等资料的复印件报省注协备案。事务所在5月31日后投保当年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在投保后60日内向省注协备案以上资料。参加总所(含国际所)统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还须向省注协提供由保险公司或总所出具的保险费分摊明细、支付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事务所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已参加集中投保或以非集中投保方式投保且已向省注协备案的事务所,省注协将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事务所如因转制、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导致法律主体发生变更,或产生其他可能影响保险合同履行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省注协备案。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投保程序:由省注协与入围保险公司签订行业集中投保差异化框架协议;由事务所作为投保人,结合本所及业务实际按照差异化框架协议中的合同条款,与作为保险人的入围保险公司签订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有效追溯期内,事务所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业务过程中,非因故意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事务所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事务所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事务所可向省注协秘书处申请由委员会提供相关咨询或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理赔程序:保险责任开始后,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要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的索赔文件和材料,同时向省注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索赔,投保人未经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或出价表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将作为全省行业党组织考核评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考核、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修改调整,应以修改调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资产评估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办法另行制定。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暂行办法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财会〔2022〕34号)精神,更好地组织实施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有效扩大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覆盖面,整体提升行业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依法在浙江省设立(含从省外迁入)、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且已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备案投保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参加全省行业集中投保或以自行投保、参加总所(含国际所)统保等非我省行业集中投保方式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三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以下简称投保补贴)的经费来源为省注协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投保补贴的发放对象与金额,须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事务所申请投保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省注协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最近一个非全额免除省本级会费年度,已按规定向省注协足额交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费;
  (二) 申请投保补贴的年度已投保当年职业责任保险、已支付当年保险费,并已向省注协备案投保资料。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可以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设定的基本指标和第七条设定的奖惩指标,申请相应金额的投保补贴。
  第六条  基本指标:根据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口径与按年计算应向省注协交纳会费的事务所业务收入相同),以事务所本年度实际保费为基数,分级确定投保补贴比例。
  (一)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事务所,投保补贴标准为事务所本年度实际保费的35%;
  (二)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以下的事务所,投保补贴标准为事务所本年度实际保费的40%;
  (三)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事务所,投保补贴标准为事务所本年度实际保费的45%。
  第七条  奖惩指标:为鼓励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执业质量与风险管理能力,省注协将结合行业实际适时制定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设置补贴奖惩比例。在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施行前,暂不设置奖惩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本年度实际保费,专指归属于申请投保补贴当年度的实际保费。即:事务所投保的保险期间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根据保险期间与公历年度两者重合的天数按比例(保险期间与公历年度两者重合的天数/365)计算确定归属于投保补贴年度的实际保费金额;同一公历年度存在不同保险期间的,应当将不同保险期间分段按比例(各保险期间与同一公历年度两者重合的天数/365)计算确定归属于投保补贴年度的实际保费金额。
  第九条  以自行投保、参加总所统保等非我省行业集中投保方式投保的事务所,投保补贴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与该所投保补贴年度年初在册注册会计师人数乘以本年度全省行业集中投保事务所人均投保补贴金额,按两者孰低进行补贴。全省行业集中投保事务所人均投保补贴金额,是指每年度对参加全省行业集中投保事务所的投保补贴总金额与全省集中投保事务所的年初在册注册会计师总人数之比。
  第十条  每家事务所投保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该所适用当年规定已向省注协交纳的当年度省本级会费的20%。省注协全额免除事务所应交省本级会费的年度,省注协不再向全省投保事务所发放投保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投保补贴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投保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当年11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投保补贴,仅限当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事务所。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事务所相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省注协秘书处在省注协网站等平台公布投保补贴结果,并将投保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事务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骗取投保补贴的事务所,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不含当年)申请投保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实施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补贴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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