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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税费支持政策及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税发[2022]9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1-28
实施时间: 2022-11-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11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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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2022年4月,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克服疫情不利影响,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高效、准确落实《实施办法》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省局专门编写《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税费支持政策及操作指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28日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税费支持政策及操作指引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具体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适用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三)适用条件
  1.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办税流程
  1.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四项服务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其中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纳税人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提交声明途径:
  (1)电子税务局;
  (2)办税服务大厅。
  3.申报时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的税额,按所适用的加计抵减率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二、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一)具体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适用条件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2〕167号)
  (六)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不需要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或额外证明。
  (七)办税流程
  系统自动判别减免条件,纳税人申报相关税种时即可享受。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具体政策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二)适用范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纳税人
  (三)适用条件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3.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4.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5.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五)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六)办税流程
  1.纳税人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2.提交途径:
  (1)电子税务局;
  (2)办税服务大厅。
  3.税务机关接收资料,进行减免税核准,按规定期限将核准结果反馈纳税人。
  4.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具体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
  (三)适用条件
  1.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五)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报享受,企业无需报送资料。
  (六)办税流程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一)具体政策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适用范围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三)注意事项
  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四)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六)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报享受,不需要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或额外证明。
  (七)办税流程
  原需预缴的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不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具体政策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范围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三)适用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四)注意事项
  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五)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七)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报享受,不需要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或额外证明。
  (八)办税流程
  申报时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的“免税”相应栏次,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131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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