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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8-12
实施时间: 2022-8-15
失效时间: 2027-8-1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3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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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0号文)精神,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以及我区行业发展实际,我会重新制定了《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docx
  附件2: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明细表(暂行).xlsx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8月12日

  附件1:
  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系统、科学的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诚信建设情况,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注协),会同财政厅内控监督处、会计处负责组织我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在新疆设立的事务所及跨省级行政区划在新疆设立的分所。总所在新疆的分所应并入总所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经批准在新疆设立的事务所及跨省级行政区划在新疆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须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依法终止;
  (五)上一年年末新设立,且未发生业务的;
  (六)不符合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事务所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写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新疆注协,新疆注协会同财政厅内控监督处、会计处审核后,对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的相关信息,在新疆注协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新疆注协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全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50名相关信息,完成综合评价相关信息披露。
  如发现报送虚假材料的,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在新疆注协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事务所在发布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公告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人力资源、综合评价质量、处罚和惩戒(减分项)四大类。
  总分共计100分,各项指标分值情况如下:
  (一)业务收入(50分)。指事务所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2项具体指标。
  1.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47分)。采取分档累进计算分值,共分五档:
  (1)业务收入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27分,计算公式:(事务所业务收入/300万)×27分;
  (2)业务收入在300-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32分,计算公式:27分+[(事务所业务收入-300万)/(1000万-300万)]×5分;
  (3)业务收入在1000-3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37分,计算公式:32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3000万-1000万)]×5分;
  (4)业务收入在3000-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第四档,满分42分,计算公式:37分+[(事务所业务收入-3000万)/(5000万-3000万)]×5分;
  (5)业务收入高于5000万元的为第五档,满分47分,计算公式:42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0万)/(全区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5000万)]×5分。
  2.业务收入增长指标(3分)。事务所增长率小于或等于全行业增长率的,得1分(新成立或没有增长的事务所不得分);事务所增长率大于全行业增长率的,得3分。
  (二)人力资源(12分)。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取得财会中、高级职称人数3项具体指标。
  1.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5分)。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在中注协管理系统中认定的事务所人员数据。
  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10人,得3分;10人(含)-20人,得4分;20人(含)以上,得5分。
  2.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5分)。1人得1分。
  3.取得财会中、高级职称人数指标(2分)。指上年度取得财会中、高级职称证书的人员数据。
  中级1人得0.5分,高级1人得1分。
  (三)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38分)。
  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1.党团建设(11分)。从党团组织建设及规范化组织生活两方面考评。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得1分;成立独立党支部的得2分;成立群团组织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得1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得1分;设立纪检机构或指定纪检委员的得1分;事务所“党建入章”的得1分;担任各级行业党委委员的得1分;事务所新发展、新增党员,1人得0.5分,累计不超过1分;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获得“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不得分。
  2.社会贡献(8分)。
  (1)行业贡献(2分)。参加行业课题研究、专项调查、执业质量检查、对政府组成部门、高等院校、行业授课的,得1分/人·次。
  (2)行业影响力(2分)。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1人得0.5分;被各级政府部门聘请为专家的,1人得1分;
  专家指相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颁发聘书或相关文件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3)专业文章(2分)。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得1分;在《新疆注册会计师》期刊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得0.5分。
  (4)承担社会责任(2分)。参加行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1次得1分;事务所自行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1次得0.5分。
  3.品牌延续时间(3分)。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5年(含)-10年得1分,10年(含)-20年得2分,20年(含)以上得3分。
  4.奖励(或表彰)(2分)。获自治区及以上奖励的单位或个人,1项得1分;获区(县)级奖励的单位或个人,1项得0.5分。
  5.人才培养(10分)。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的,得1分/人·次,累计不超过2分;在考评年度获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的,得1分/人·次,累计不超过3分;领军(高端)人才数量:中注协领军人才、资深会员,1人得1分,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1人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建立高校实习基地的事务所,每年实习人员5人次(含)-10人次,得2分,10人次(含)以上,得3分。
  培训班指参加三大会计学院和财政部门举办的除学分制外的面授班。实习基地应有授牌或签约合同,实习人员以实习合同为准,应提供工资表。
  6.信息化建设(4分)。自行建设或购买市场上成熟的,覆盖审计作业、项目管理等领域的审计作业系统的得1分;建立覆盖事务所人员、财务、行政办公的内部管理系统的1分;建立独立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得1分;加大信息化人才引进,包括引进培养IT审计师、信息系统审计师、软件工程造价审计师的得1分。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1.在评价年度前一年执业机构因执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的,暂停执业1次减6分,警告1次减4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次减5分,通报批评1次减4分,训诫1次减3分;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1次减2分。
  2.报送任职资格检查、行业自律检查、会费缴纳、注册、转所、股东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培训、行业党(团)建等相关基础资料时,提供虚假和误导性资料,事务所减5分/次。
  3.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等不配合协会工作的,不按协会要求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等,事务所减2分/次。
  4.在评价年度前一年执业人员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1人减5分,暂停执业1人减4分,警告1人减3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人减4分,通报批评1人减3分,训诫1人减2分;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1次减2分。
  5.注册会计师未完成继续教育,事务所减2分/人·次。
  第八条 综合评价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人力资源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减分项)得分
  第九条 事务所应配合新疆注协完成对评价数据的收集、审核,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办法《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新会协〔2016〕34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暂行).docx    
附件2:新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明细表(暂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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