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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31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30
实施时间: 2022-5-3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4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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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长江流域航运船舶推广应用LNG燃料动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规定,对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的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同时,上述船舶在由检验机构核定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标准的,在其船用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薄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对此,我们将严格按照上述政策做好执行,全力支持在长江流域航运中推广纯天然气动力船舶的使用。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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