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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资格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经信投[2022]10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8-9
实施时间: 2022-8-9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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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工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资格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详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详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申报要求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有关要求;
  (五)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三、申报和复核程序
  (一)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有关目录,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附件3),经地方审核后报送至工信部。其中,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信部报送申请报告。
  (二)已享受政策企业应按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有关目录,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附件4),经地方审核后报送至工信部。其中,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信部报送申请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政策企业,如《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中相关装备或产品技术规格、名称等有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免税资格。
  (二)已享受政策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三)对于政策有关目录中执行年限为2022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或复核。
  (四)特殊情况下,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企业可凭工信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五)请各地对照最新的目录,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认真摸排可能受惠的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确保需复核的企业应核尽核,争取免税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六)有关企业需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准备申报和复核材料,于8月31日之前将报告(纸质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报送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赵善扬,联系电话:89292001。
  附件: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
  3.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
  4.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pdf    
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pdf    
附件3: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docx    
附件4: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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