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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22]2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4-29
实施时间: 2022-4-29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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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
  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更富成效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面提升财政金融支农质效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单列信贷计划。人民银行综合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按不低于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以政策激励和优惠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领域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2022年力争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余额超过5000亿元,全省涉农贷款发放余额突破5万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优先支持粮食油料生产信贷投放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撬动作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可在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贴息支持,具体贴息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利用央行低息政策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确保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加大支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力度,对承贷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发放信用贷款。对省级储备粮集中统一管理所需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及收购,提供最长15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优化完善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加大对粮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优化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推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市、区)全覆盖,扩大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开展水稻优质品种收入保险试点,确保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80%以上。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中种植的大豆和玉米纳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
  三、加强生猪等“菜篮子”生产金融支持
  全省或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加大对池塘生态化改造、海洋渔业发展等贷款发放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提升生猪保险保障水平,能繁母猪、育肥猪和仔猪每头保险金额分别提高到1500元、1000元和300元,促进生猪保险规模扩大。鼓励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推动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鼓励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创新开发针对蔬菜、水产等高效设施农业的设施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指数保险等,持续扩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供给。(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
  四、全力满足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资金需求
  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适度降低贷款条件,实行优惠利率,向种业企业投放种子收购贷款。探索建立高标准农田财政资金“先建后补”机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等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鼓励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加大种业企业投资力度,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可适当降低门槛收益,向社会资本方让渡政府出资部分收益,推动种业企业兼并重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引导农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制(繁)种保险产品,满足制种企业各类风险保险保障需求。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试点。(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拓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等单列信贷计划。(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农业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培育行动,2022年新增上市辅导备案企业不少于3家、拟上市培育入库企业不少于5家,加大拟上市企业辅导培育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江苏证监局)推动省和地方乡村振兴基金统筹联动,对经济薄弱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省政府投资基金在省乡村振兴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支持优势产业、优质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六、开辟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融资绿色通道
  组织金融机构每年精准对接1000个以上重大项目,探索运用投贷联动等投融资模式,力争投放贷款不低于500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农业农村厅)鼓励各地在省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优先支持建设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农业农村重大项目专属债券提供良好的承销服务,支持农业数字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平台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大力推广低门槛、低成本、易申请、高效率的“苏农贷”产品,大力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产品,贷款规模力争超过150亿元。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扩面行动,2022年基本完成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八、加快普及小农户普惠信用贷款
  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金融富农行动,创新推广小额普惠信用贷款特色产品。鼓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加快推进“整村授信”,加大纯信用产品“富农易贷”推广力度,2022年基本实现全省行政村覆盖,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强化金融支持富民强村重点帮促行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低收入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新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应贷尽贷。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省低收入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扩大到普通小农户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加强小农户金融保险政策宣传和服务,加大针对小农户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拓宽小农户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积极运用商业保险增强低收入人口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
  九、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效能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高“三农”业务占比,切实降低担保费率。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2022年要实现业务全覆盖,新增担保140亿元;进一步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部分或全部担保费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农业企业发放“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向企业收取担保费。支持省信用再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等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信用再担保公司)
  十、打通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堵点
  加快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金融服务功能,拓展农村集体资产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确保集体资产入场交易全覆盖,大力引导农户和经营主体承包土地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业设施、农业活体、农民住宅等各类农村资产资源要素进入平台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农村产权交易产生的金融需求推出专属产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探索建立多方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业务,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
  十一、鼓励开展金融支农创新试点
  深入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在60个乡镇深入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完善“政银保企”现场对接等工作机制,在金融有效服务乡村产业、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科技赋能数字乡村建设、基层党组织共建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提升金融在农村地区综合服务功能路径。(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农宅贷”等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十二、健全金融服务网络
  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效能,着力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子平台,引入更多政策性“三农”金融产品,当年新增涉农贷款3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三农”信贷专员制度,明确“三农”信贷专员职责,主动指导客户开展多渠道融资,协助解决“三农”融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积极运用先进技术识别、预警自然灾害等手段,主动提供防灾减损服务;优化完善养殖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立保险机构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的重大灾害处理机制;建立政府监督、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机构查勘定损工作机制,确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更好服务“三农”市场主体,力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全年为“三农”等客户提供融资50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
  十三、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
  在农村大力开展金融保险知识普及教育,持续抓好重要时间节点专题宣传活动。强化对涉农金融产品销售中介机构监管,引导投资机构在农村向合格投资人推介合适投资渠道和产品。严厉打击以农民合作社等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行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四、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效能评价制度,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五、强化部门统筹协调
  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联动、工作互动和信息互通,形成金融支农整体合力。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财政奖补政策给予支持。金融管理部门要着力加强考核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和资源配置。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共享产业发展信息、扶持政策以及主体名录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六、推动金融机构协作交流
  成立省级金融机构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联盟,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支农政策研究和改革建议,推动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共享“三农”金融需求供给信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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