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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明电[200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7
实施时间: 2005-1-2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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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询问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比照设置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二、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人员组成等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第一条中“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另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 (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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