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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3-24
实施时间: 2022-3-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6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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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和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方式为网上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内容;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六、报备内容审查重点
  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
  七、相关要求
  (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义务,是事务所规范管理的重要保障,各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落实,确保完整准确完成报备工作;对逾期未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外,将视情况纳入年度执业质量联合检查重点检查范围,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核查。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包括报备情况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分别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应通过系统上传;
  (三)报备中遇到相关问题,通过QQ工作群(422099041)、会计事务所管理群(微信)或电话0451-53676876进行咨询和解答。报备期间,各事务所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相关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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