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外汇管理 > 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局辽宁省分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汇发[2014]8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4-12-30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外汇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贯彻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复〔2014〕323号)要求,根据辽宁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的《辽宁省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支持辖内企业“走出去”,切实为省内企业境外并购提供便利化服务。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反馈。
  附件:《辽宁省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辽宁省分局辽宁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 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辽宁省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开展境外并购,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辽宁省贯彻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复〔2014〕3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是指,企业在发起境外并购时可申请并购款预先支付的外汇管理政策试点。
  第三条 本试点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外汇局”)共同推进。由省经信委负责指导各市经信部门对参加试点的工业企业、科技型企业资格和并购项目进行确认;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各市金融办对农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资格和并购项目进行确认;省外汇局负责指导各市支局开展境外并购事项的登记、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注册,并按规定参加相关部门年检、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且未发生过外汇违规情况的各类企业。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应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
  第二章 试点业务流程
  第五条 试点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境外并购项目申请承诺;
  2.境外并购协议或并购意向书或并购备忘录。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各市经信委、金融办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为试点企业出具《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试点企业凭《项目确认书》,可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前,先行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并购登记。
  第七条 试点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并购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并购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各市经信委、金融办出具的《项目确认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办理境外并购登记,并向试点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试点企业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登记金额内的并购资金汇出。
  第九条 试点企业如调整已登记的境外并购金额,需向企业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市经信委、金融办经确认后出具《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金额变更确认书》(见附件3),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试点企业调整已登记的境外并购金额需向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金额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境外并购协议或并购意向书或并购备忘录。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境外并购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若4个月内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确有客观原因需延长并购资金境外留存期限的,可于到期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经确认后,凭市经信委、金融办出具的《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延期确认书》(见附件4)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延期。4个月的境外留存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个月。
  第十一条 若试点企业并购项目终止或超过期限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试点企业应在30天内调回相应资金。调回资金入账或结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调回资金与原汇出并购款金额不符的,应补充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并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有关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并购确认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应合理测算境外并购金额,境外并购资金仅限于支付境外项目的并购款及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作他用的,外汇局将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于每月初10日内书面向所在地市经信委、金融办和外汇局报送境外并购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直至完成境内审批手续或调回相应资金。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应出具书面《境外并购项目申请承诺》(见附件5)承诺专款专用,将预先支付的境外并购款金额用于境外并购,并积极配合各市经信委、金融办和外汇局对试点企业境外并购资金使用及调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事后核查。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并购项目终止或超过期限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限期内无故不按要求调回资金的,各市经信委、金融办应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外汇局将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由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确认书
  2.境外并购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3.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金额变更确认书
  4.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延期确认书
  5.境外并购项目申请承诺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局辽宁省分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的通知.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10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 2018/11/30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3号-境外并购资产评估》的 中评协[2021]31 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