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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票据全面换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非税[202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10-26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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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成果,深化财政电子票据全领域应用,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2012年以来至2019年各年度省财政厅监(印)制(见票面的年度注册号码)的各类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票据”)停止使用。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自2023年起,闽财非税〔2021〕2号文规定的财政票据名称23种细化分类继续有效,省财政厅不再按年度公布票据式样,若票据名称式样变动将另行发文。
  三、全面清理旧版票据。全省各级用票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及时清理本单位的旧版票据。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由用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应汇总填写销毁清单(含用票单位名称、票据种类、数量、票段号、年度注册号等信息),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销毁。
  四、加强票据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深化财政电子票据应用,不折不扣做好财政票据换版清理各项工作。2023年,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全省财政票据换版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财政票据换版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联系省财政厅收费票据所,电话:0591-87097862、87097460。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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