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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28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8-1
实施时间: 2022-8-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8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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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员提出《关于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举措促进共同富裕的建议》(第0028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完善准入条件,将符合条件的慈善信托纳入可享受税前扣除的范围”
  长期以来,我厅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不折不扣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免税等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各类慈善组织开展活动。2021年,我厅牵头组织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3批次共108户次,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4批次共60户,积极推动各类社会力量充分参与慈善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而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主体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具体是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不包括信托公司。据此,以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可按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类慈善信托的捐赠人可相应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无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类慈善信托的捐赠人相应无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在实践中,一般采取将信托公司和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作为双受托人的方式来解决,即:由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并主要负责提供信托对象、开展信托项目,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和项目资金执行。
  我厅将会同税务部门认真研究委员的建议,在国家统一实施的税制改革、政策调整等工作中,适时向国家反映相关意见建议,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发展。
  二、关于“落实符合条件的慈善信托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
  目前,国家暂未针对慈善信托专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普适性税收优惠政策,如公益性捐赠按年度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慈善信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
  对委员所提的各项政策完善建议,由于《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将税收政策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因此,地方无法围绕慈善信托制定或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增进办税便利,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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