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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缴纳2022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保监发[2022]12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5-16
实施时间: 2022-5-16
法规类型: 保险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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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托保障基金公司: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947号),现将缴纳2022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一)银行业监管费
  银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银行业监管费:
  1.商业银行;
  2.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保险业监管费
  银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监管费:
  1.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
  4.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5.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
  二、收费标准
  (一)银行业监管费
  2022年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1.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机构监管费率×风险调整系数。机构监管费率为0.05%;风险调整系数根据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外国银行分行按营运资本、费率和风险调整系数计算机构监管费。
  2.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业务监管费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2022年业务监管费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0.0348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0.024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0.016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0.0081‰,15万亿元以上部分不缴纳。业务监管费的风险调整系数和机构监管费的风险调整系数相同。被监管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缴纳的业务监管费数额。表外列示的信托资产、委托资产不计入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基数。
  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的具体数额以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风险调整系数根据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最新作出的监管评级确定。
  (二)保险业监管费
  2022年保险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1.机构监管费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缴纳,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缴纳,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缴纳,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缴纳。
  2.业务监管费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缴纳;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缴纳;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缴纳。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含增值税)。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
  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4‰收取。
  (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缴纳。
  机构监管费的缴费基数(上年末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新设机构为当年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和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基数为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三、减免政策
  (一)银行业监管费
  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免缴银行业监管费:
  1.政策性银行。
  2.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3.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在农业银行单独编制三农事业部资产负债表、单独配置三农事业部资本的基础上,对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的运营资金免收机构监管费,对三农事业部免收业务监管费。
  4.西藏银行。
  5.持续经营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设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6.2021年批准关闭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
  (二)保险业监管费
  对下列情形减免保险业监管费:
  1.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缴保险业务监管费。
  2.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缴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缴保险业务监管费。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4.对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缴纳保险机构监管费。
  四、缴库方式
  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实行直接缴库,分别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及各保险机构(含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电子缴款码至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任一家(见附件3)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2022年银行业监管费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分别于2022年7月1日前、12月1日前分2次按上述方式缴库(每次缴纳全年应缴额的二分之一)。2022年保险业监管费由各保险机构(含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于2022年7月31日前按上述方式一次性缴库。
  五、执收要求
  银保监会本级和各银保监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执收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管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费由所属银保监局执收。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费由主报告行所在地银保监局负责执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由各分公司和代表处所在地银保监局负责执收。
  六、缴库流程
  (一)执收单位收款流程
  各执收单位审核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监管费报告单,与缴款机构确认监管费应缴额,通过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录入缴款单位、金额、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通知)》(仅有缴款通知功能),通过非税系统将《电子缴款书(通知)》携带的缴款码发至缴款人办理缴费。各执收单位可通过非税系统确认缴款情况。
  (二)缴款机构缴款流程
  1.报送监管费报告单。请各银行保险机构于2022年6月1日前,向所属执收单位以电子公文传输或其他适当方式报送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4、附件5)纸质版和Excel电子版(如通过正式电子公文报送,可不寄送纸质材料),监管费报告单纸质版需加盖缴款单位公章,保险机构监管费报告单还需外部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外部审计机构公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2022年首次监管费后,因监管评级结果变化等原因导致全年应缴金额变化的,须于2022年11月1日前重新填报监管费报告单。
  2.收取缴款码。缴款机构通过监管费报告单中填报的联系方式收取缴款码,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任选一家缴款。缴款码为缴款唯一凭据,请缴款机构妥善保管,办理缴款时与代理银行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
  3.缴款后。非税系统确认缴款无误后,自动发送印有财政监制和执收单位电子签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至监管费报告单中填报的联系方式。各缴款机构可根据《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的有关要求,直接使用或将其纸质打印件作为缴款收据。
  七、其他
  (一)请银行保险机构严格履行缴款义务,及时、足额缴纳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监管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评级有关规定,各执收单位在执收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披露监管评级结果;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单独披露有关监管收费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及适用的风险调整系数请向执收单位获取。
  (三)为确保缴款码和缴款收据及时送达,请各银行保险机构准确填报接收缴款码和缴款收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如有变更,请及时报所属执收单位。请各银保监局将此文转发至所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以及各保险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附件: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947号)
  3.财政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名单
  4.2022年度银行业监管费报告单
  5.2022年度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3:财政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名单.docx    
附件4:2022年度银行业监管费报告单.xlsx    
附件5:2022年度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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