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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并发布《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2-11-11
实施时间: 2022-11-11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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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积极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为“证券交易所”。
  二是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关于“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的相关表述。
  三是删除第三十八条中“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
  四是将原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合并为现行第四十条。
  五是调整原第五十三条(现行第五十一条)中关于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处理方式。
  六是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更新附件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11日

相关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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