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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发[2022]80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1-11
实施时间: 2022-11-11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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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决策,强化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机制
  (一)完善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转型升级等领域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鼓励中央企业发行中长期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增强融资工具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适配性。
  (二)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机制。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纳入储架发行机制,对于优质中央企业发行科创债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简化文件签章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提高融资效率。对于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央企业,财报期限要求可予以放宽。对于存在保密要求的事项,可按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三)便利债券回购机制。研究适当提高部分优质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折扣系数;研究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单独设立三方回购质押券篮子,在发行人信用资质和折扣系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业务投入。优化监管考核,鼓励证券公司加大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投入。积极创造条件,新增专项排名及评优奖项,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公司等中长期资金加大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投资,引导降低融资成本。
  (五)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业务培训,开展针对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专题调研,梳理痛点、难点、堵点,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调整优化。加快建立线上信息交流平台,开发“网上路演”、“债市互动”等功能,加强央企发行人、主管部门与投资机构的沟通交流。
  二、发挥中央企业创新引领支撑作用
  (六)鼓励中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大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支持力度,引导中央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鼓励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加速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助推数字化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七)发挥中央企业“链长”作用。支持中央企业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借助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汇聚资金,通过权益出资、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持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八)加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规范管理。指导中央企业加强内部资金监管,确保科技创新项目的债券募集资金按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优化科创融资决议程序,适当下放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决策事项,探索取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注册额度限制,充分发挥科创企业在项目投融资决策方面的主体作用。探索在管控中央企业债券占带息负债比重时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按一定比例剔除。
  中央企业要根据科技创新实际需要,加强融资规划,合理安排债券融资,强化资产负债约束,证监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公司债券融资及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九)拓宽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渠道。鼓励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资用于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中央企业建设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的科创孵化园区,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园区运营,并通过股权、债权和基金等方式支持园区内科创企业,带动相关产业链向高端转移。
  (十)鼓励央企子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子公司作为中央企业在特定细分领域的科技创新实践者,可探索利用资产担保、无形资产质押或者由中央企业集团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自主筹划科技创新投资资金安排,直接推动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持续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的央企子公司上市融资。
  (十一)支持中央企业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重点支持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及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鼓励回收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投资,拓宽增量资金来源,完善科技创新融资支持。
  三、增强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合力
  (十二)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密切跟踪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情况,在依法合规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提高服务供给质量。证券交易所发挥市场组织功能,持续优化中央企业科创融资推进安排和服务效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履行自律规范职责,积极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业务投入。
  (十三)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加强对中央企业科创融资的政策引导、市场组织、项目推介,不断优化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与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中央企业科创融资政策协同,支持中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
  (十四)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加强两部门在中央企业需求调研、业务培训、项目推荐与筛选等方面的合作,联合分解重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在全部国有企业范围内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积累有效经验,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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