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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11月份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1-14
实施时间: 2022-11-1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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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我省郑州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封杞县,平顶山市石龙区、汝州市,许昌襄城县、鄢陵县,商丘永城市、宁陵县,周口川汇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城市、商水县、太康县、西华县、鹿邑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一税务分局、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区、县(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其2022年11月份税费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相关地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1月25日。
  二、相关地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三、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四、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11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1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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