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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商发[2019]1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2-28
实施时间: 2019-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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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的实施意见》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省商务厅 贵阳海关
  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2019年2月28日

  贵州省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稳外贸”会议精 神,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推进我省外贸量质双 提升,现就加快培育全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外贸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 长为目标,坚持培育本土企业和引进省外企业相结合,通过 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适应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发展的监管模式,着力打造一批服务功能完善、辐射 带动能力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 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专业集成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助 推全省外贸“量质”双提升。力争全省培育新增30家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工作任务
  (一)认定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评选认定一批资质信用良 好、服务能力髙效、风控能力较强、进出口规模较大的省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认定企业,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 优先给予便利化措施,在财政、融资、保险等方面给予更多 政策扶持。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建立退出机制。
  (二)推动各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依托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出口产业集群,发挥产业集聚、企业集中的优势,着力培育特色型、区域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扩大当地优势产品出口。
  (三)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仓储、物流、融资等服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打造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并提供公共服务,完善国际营销网络。
  三、政策措施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依托中央外经贸专项资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的贵州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国际市场开拓、出口信保、人才培训 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根据运营绩效给予相应支持。鼓励有条 件的市(州)、县(市、区)采取“一企一策”的支持方式, 大力培育本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引进省外优强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
  (五)加大口岸服务支持。支持企业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免费接入贵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国家口岸办的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与海关、税务、外管、信保、进出口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在线对接。
  (六)加大通关服务支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全风险动态防控机制,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设。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升级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对符合条件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给予更优惠的签证便利化措施。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抓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监测。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特点,探索符合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特色的通关容错新机制。
  (七)加大退税服务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进行管理。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办出口退(免)税业务,不承担主体责任,只承担连带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引导市(州)税务部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一对一”业务指导。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各类生产企业,及时跟踪辅导完成委托退税备案工作,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八)加大外汇服务支持。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汇账户管理,货物贸易外汇(转口贸易收支和退汇除外) 收入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信贷 报告流程,允许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网上报告。探索通过 网上办理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根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 需求实际,向外汇总局申请有关政策支持。
  (九)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 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探索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鼓励进出口银行 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用好用足贸易融资项下风险分担与补 偿机制资金,丰富信保保单项下跨境贸易融资产品,通过外 贸综合服务企业把政策性金融普惠到外贸小微企业。
  四、组织保障
  (十)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协调 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等单位共 同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统筹推进全省培育外贸综合 服务企业工作。釆取部门会商、“一事一议”、联合调研等 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各市(州)、贵安新区要建 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各项 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各地要积极拓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中小企业对接渠道,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基础之上,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和“一企一策”等方法,积极提供综合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宣传推介力度,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助推其做强做大。
  (十二)强化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善考评机制,按照《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运营能力、风险防控、运营规范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诚信经营,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防范自身经营风险。
  附件: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

  附 件
  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产业、贸易、服务顺畅衔接,支持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阶段,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具备以下要件:
  (一)属于代理服务企业。
  (二)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第三条 申报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备案,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及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独立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完善,履行社会责任。注册资金及企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近3年内无走私、违反海关监管、骗税、财务违规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
  (二)海关企业信用评级达一般认证企业以上(含)、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达二类以上(含)且已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三)已建立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和外贸专业化服务团队,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其中通关、退税为必须提供服务。
  (四)拥有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合作企业原则5家以上(含)。
  (五)近12个月进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美元。
  (六)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七)对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为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而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其母公司的资质标准进行认定。
  第四条 申报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关于开展外贸综合服务情况的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开展模式及发展现状、思路;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情况;履行缴纳社保等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三)第三条及第四条所需的佐证材料(包括:有效期的服务合同5份、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网址、专业服务人员有关资质及社保缴纳证明等)
  (四)法人代表签字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申明。
  第五条 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域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提交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应拟定封面、目录,装订成册,其中纸质版及纸质扫描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原则在收到企业提交材料十五日内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第七条 省商务厅收到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后,会同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等部门组织评定并公示后,认定为“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第八条 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九条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满需重新进行申报。有关业务开展按照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有关职责进行归口管理。名单公布后,如有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由省商务厅会同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进行处置:
  (一)出现失信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进行惩戒。
  (二)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采取“一票否决”方式,立即取消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或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附件: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附 件
  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注册地

 

法人代表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最近年检时间

 

姓  名

 

部  门

 

职  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银行授信额度

            万元人民币

海关企业

信用评级

一般认证高级认证其他    

检验检疫

信用管理评级

AA A  B C  D  其他    

出口退(免)税

企业管理类别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他  

货物贸易外汇

分类管理评级

ABCD其他    

 

 

开展哪些外贸

综合服务业务

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保保理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商

海外仓售后其他        

是否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开展业务

平台服务

企业数量

 

通过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数量

 

拥有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合作企业数量

 

12个月

进出口额

         万元人民币,其中:

出口    万元人民币,进口   万元人民币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日期 :          签章

 

评审组意见:

    经评审,同意(不同意)        认定为贵州省重点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

评审成员签名:   

 

 

                              

      日期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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