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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审批权限下放及相关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商外经[2021]1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1-9-8
实施时间: 2021-10-1
失效时间: 2026-9-3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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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片区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关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极简审批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现就下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审批权限和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下放方式
  1.直接下放给长沙市(已下放)、岳阳市、郴州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以委托方式下放至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片区相关管理部门并推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
  三、办理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3.《湖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3〕29号)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审批程序
  1.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府服务事项业务办理”要求,编写办事指南,公布申报材料清单,绘制流程图,明确办事内容、标准、时限、责任,按规定、标准、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2.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核准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注册企业账号,填报信息,申请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rp.html)。
  3.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缴存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后颁发证书。
  (二)自贸片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自贸片区相关主管部门可参照三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内容、标准等制作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清单,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材料清单应包括: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规范有效的银行保函(领取证书前缴存)。
  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上述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对应的同意决定,并依法送达或者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规范企业备用金及证书管理
  1.获得核准的企业应在收到准予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批复下达1个月内,向审批机关缴存由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低于300万元的不可撤销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保函应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开具(附件2),有效期至少为两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存续期间提供连续有效的保函。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企业延长保函有效期。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保函使用应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执行。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按照商务部证书样本(附件3)规范印制。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证书动态管理,对保函已经过期的企业证书进行状态调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照年审通知要求,每年向审批机关申请证书年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日常服务与管理。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台账,记录企业基础信息,跟踪管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情况。了解企业运营情况、业务模式、合规状况等,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发展,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重大风险防范要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2.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督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统计制度要求,每月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数据、在外人员信息数据,每月30号向省商务厅更新上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息表(附件4),按季度上报对外劳务扶贫专项统计数据。
  3.严格执行外派劳务备案管理。指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执行外派劳务合作项目之前,向我厅进行项目和招收人员备案,在备案完成后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报备案完成情况。
  4.严格执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真实性核查。审批部门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资格认定,在作出相应决定后3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对。如通过核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可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5.及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三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2次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进行业务情况检查,并将告知承诺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内容。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样本
  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息表
  湖南省商务厅
  2021年9月8日

修正:

查看附件请到http://swt.hunan.gov.cn/swt/gfxwj/202204/t20220419_22740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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